深圳废弃物管理办法 (深圳废弃物管理办公室主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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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废弃物管理,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公众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广东省城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废弃物管理活动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物,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或者物质。

第四条 废弃物的产生了承担废弃物产生源头责任。废弃物的收集单位、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五条 废弃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:

  1. 政府主导,社会参与,共同治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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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分类管理,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处理。
  4. 严格执法,源头控制,环境优先。
  5. 科技创新,提高废弃物管理效率和水平。

第二章 废弃物分类

第六条 本市废弃物分为四类:

  1. 有害废弃物
  2. 可回收物
  3. 厨余废品
  4. 其他废品

第七条 废弃物的具体分类目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。

第三章 废弃物产生源头管理

第八条 废弃物产生源头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放置废弃物:

  1. 有害废弃物单独收集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。
  2. 可回收物按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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