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建筑废弃物 (深圳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)
第一章 总则
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、《城市生活废品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。
第二章 定义
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,是指在房屋建筑、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中产生的,不具备利用价值且需要进行处理和处置的废弃物。包括:
- 工程土方;
- 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品;
- 装修产生的废弃物;
- 其他与建筑活动相关的废弃物。
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产生者责任
建筑废弃物产生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:
- 主动分类收集建筑废弃物,并按照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;
- 妥善保管建筑废弃物,防止遗撒、流失;
- 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检查,并提供必要的资料;
- 对未履行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四章 建筑废弃物收集、运输
建筑废弃物的收集,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收集、分类、运输。
建筑废弃物的运输,应当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,并按照规定路线运输。
第五章 建筑废弃物处置
建筑废弃物的处置,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。
建筑废弃物的处置,应当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的方式。可以利用的建筑废弃物,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。
不具备资源化利用价值的建筑废弃物,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填埋或者焚烧处理。
第六章 监督管理
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。
街道办(镇政府)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。
第七章 法律责任
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八章 附则
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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